第六条

有效

严格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经批准的筹资和投工投劳项目及标准、排涝水费以及对农民的补贴补偿等,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组织填入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收费和安排出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