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对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