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农民负担举报、投诉制度,公布农民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网站等,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