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市容管理的要求。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街道及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等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设施、清洗机动车辆、乱倒污水、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或拆除。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