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县城镇辖区内各种建筑物、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牌、门店牌匾、公共场所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县城镇规划。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