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