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财政投入为主,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