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皮张等废弃物;

(四)在城镇街道、林带、公路沿线和垃圾收集容器等处焚烧纸屑、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进行祭奠活动;

(五)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