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禁止在城镇道路、树木、电线杆、路灯杆、环卫设施、建(构)筑物或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在批准设置的固定招贴栏内张贴。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