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向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支持募捐人对所募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章程等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