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财产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应当规范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款物,建立救助档案,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财产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时,不得将与本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受益人,但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确需救助的除外。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