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