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