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