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成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