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