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但根据方便劳动者申诉的原则,也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