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生产经营地与主要办公场地不一致的,由主要办公场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