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