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市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加工等活动时,应当避开午休时间和夜间时段,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产生噪音污染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