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相衔接。

自治县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体系。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