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保护水资源涵养林(地)、水土保持林(地),优化自然植被,对25度以上的耕地按规划逐步退耕还林,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