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管理,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方针,在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实施,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的需要,兴利除弊,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