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