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非经营性公益事业取水的,免征水资源费。新办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在免征所得税期间,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少征、缓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