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非经营性公益事业取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新办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在免征所得税期间,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少征、缓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