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对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一)农田、果园、植树取水;(二)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四)为应急消除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农业抗旱临时取水。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