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凡在自治县境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或者利用自治县水资源兴建引水、蓄水工程的,必须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说明取水的地点、类别、用途、数量、方式和计划,经审查同意后,发给取水许可证,方可取水。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