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送养人为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特殊困难、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四)收养登记机关需要送养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