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华侨,可以参加原籍地、原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选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