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华侨,可以参加原籍地、原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选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