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支持、鼓励和引导华侨参与本省建设、通过捐资捐赠等方式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对有突出贡献的华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