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华侨权益的;(二)非法侵占、拆除华侨房屋,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征收、征用的华侨房屋、华侨投资企业、华侨投资开发用地进行补偿安置的;(三)截留、挪用、私分华侨捐赠款物的;(四)其他侵犯华侨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