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华侨,社会保险部门应当保留并继续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华侨在本省再就业的,原缴费年限及社保余额合并计算。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时,华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华侨本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