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华侨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华侨要求回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受理。获准定居后的落户手续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