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草原防火期为每年十月至第二年五月。县、市、乡人民政府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火险天气时,应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并有权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