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特色街巷两侧的建筑高度,改造或拆建的建筑物的总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并保持街巷两侧错落有致的建筑格局;建设控制地带内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保护和适度恢复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内的古城墙、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传统街巷格局、历史地名及传统市并文化氛围。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