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弘扬慈善文化的艺术创作,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学校开展的慈善活动,应当与学生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慈善文化的研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