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宗旨,依法开展募捐和慈善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慈善组织。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