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募捐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