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募捐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