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可以依法享受建设用地、税费、金融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优惠。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