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慈善组织提供社会公益服务。

对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公益服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并进行考核评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