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第十九条已修改为帮助特定对象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所募得的财产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