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为帮助特定对象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所募得的财产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