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财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