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财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