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九条已修改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