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