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