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