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