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