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