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